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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22

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xingzhengchufa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七)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4、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


5、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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